2005/05/09

數位內容–補償金制度

內容摘要:數位內容版權管理已經進入到補償金的討論。內容提供者要求對所有數位產品徵收內容補償金,當然,設備業者不會同意這種降低消費者消費意願的做法。雙方的角力,今年是否會有突破性的發展?

個人評論:在我們的數位內容個案中,數度提及版權管理的重要性,但是卻沒有注意到「補償金」問題,在下一次的個案收正版中,應該加入這個部份的討論。

在傳統的內容產業,case之後,以後內容產業與設備業者如何建立分利制度,值得觀注!
2001年時,德國法院判決惠普(HP)應為自己所生產的光碟燒錄機,被使用者大量用來盜錄線上音樂,支付著作權補償金給德國音樂版權監督機構GEMA,用以分配給音樂著作權人,以平衡著作權人所受到的損失。

台灣業者對於補償金的處理態度為何?數位之牆有一篇關於台灣P2P業者想要立法成立補償金制度的分析,可供參考。

私人錄音錄像補償金何去何從?設備廠商和內容提供商激烈辯論
2005/05/06日經BP社報道

2005年4月28日舉行的文化審議會著作權分會法制問題小委員會上,火藥味比往常更濃。爭論的焦點是:私人錄音錄像補償金製度今後該何去何從。設備廠商和內容提供商劍拔弩張,展開了激烈辯論。

作 為設備廠商代表的日本電子信息技術產業協會(JEITA)和日本記錄媒體工業會等提議:目前向數字錄音錄像設備徵收的私人錄音錄像補償金應在2011年前 後取消。另一方面,由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日本藝術表演家團體協議會以及多家內容提供商聯合組成的「數字私人錄像問題權利者會議」則提 議,以行政手段將藍光光盤錄像機和硬盤錄像機等列入私人錄像補償金的徵收對象。

法制問題小委員會為日本文化廳的咨詢機構每月一次的審議會,主要圍繞著作權和相關法令進行討論。當天舉行的會議是關於私人錄音錄像補償金的首次討論。

「凍結」還是「擴大」?雙方意見嚴重對立

按 現行的補償金製度,要向政令指定的設備和媒體的購買者徵收補償金。對此,設備廠商方面認為:私人複製的有無及複製的程度因用戶而不同,按一個標準統一徵收 費用的做法有失公允。而且,現在已經與私人錄音補償金製度開始實施的1993年以及私人錄像補償金製度開始實施的2000年不同,經由互聯網的內容發送以 及在內容中添加防複製信號的機制已經相當完善。上述機制,已經為內容提供商提供了即使沒有補償金製度,也可以獲得相應的利潤並維持業務的環境。

因 此,「徵收補償金之後,還要用防複製的手段來進行限制,用戶面對的就是雙重負擔」。因此,設備廠商主張,今後2~3年內有必要深入探討有關對私人複製的限 制問題、尋找新的替代方法。同時設備廠商提議,暫時凍結現行的補償金製度,不再增加指定徵收設備和媒體,對未來取消補償金製度展開討論。

內 容提供商方面對未來制度調整的必要性表示理解。但同時提出,為保證現在可以隨時對日益增加的私人複製做出反應,必須通過不斷調整現行制度、增加徵收補償金 的指定設備和媒體,繼續維持現有制度。補償金徵收對像設備和媒體在1998年之後再也沒有增加過。因此,在數字錄音/錄像機上所進行的複製與日俱增的同 時,補償金收入反而越來越少。內容提供商同時指出,以美國蘋果電腦的iPod以及索尼的網絡隨身聽為代表的硬盤內置型音頻設備的市場規模迅猛擴大,很顯然 這些都是用來錄音的設備。如果不把這些產品列入補償金徵收對象的話,補償金製度將從根本上崩潰。

同樣,在影像相關領域方面,內容提供商也 指出:記錄媒體使用硬盤的錄像機和藍光光盤錄像機的市場規模越來越大,也應該盡快指定為徵收對象。對於與藍光光盤同時出現的新一代光盤規格HD DVD錄像機以及記錄用光盤,內容提供商表示:「由於從技術角度講,HD DVD屬於記錄型DVD的延伸,所以不必頒布新的行政指令,本身就是現行著作權法實施令中規定的私人錄像補償金對像」(數字私人錄像問題權利者會議)。

對個人電腦徵收補償金?

對 於向以個人電腦為代表的通用設備徵收補償金問題,內容提供商方面認為:「消費者用於私人錄音的設備中,CD以及MD等專用設備占49%,個人電腦則占 51%。」(日本藝術表演家團體協議會)。音樂製作者聯盟則要求盡快將個人電腦列入補償金徵收對象,「消費者就像原來使用MD錄音一樣,現在則用個人電腦 來錄音。(使用通用設備進行私人錄音這一問題)是現實存在的問題,現有制度卻視而不見,應該進行修改」。對此,JEITA主張「補償金應該在購買時交納, 但在購買時不管消費者的用途與否,按統一標準徵收相同費用的合理性卻無從解釋。雖說有返還請求制度,但實際上基本不起作用」,雙方的主張南轅北轍。

委 員們的意見也相去甚遠。有的委員表示:「從私人錄音的未來著眼,需要從全局整體出發展開討論。」另一方面也有委員認為:「很顯然,硬盤音響已經用於私人錄 音,所以是否徵收補償金,應該與對制度整體的討論區別開來。」也有委員指出:「在美國,有數據顯示,自『iPod』和『iTunes Music Store』亮相以來,音樂CD的銷量開始回升。不應只著眼於現行的補償金,需要從整體的方向性上來討論問題。」(記者:金子 寬人)

■日文原文 JEITAは「2011年に廢止せよ」,權利者は「Blu-rayも入れて」---私的錄音錄畫補償金めぐり激論

個人電腦也得交版權補償金?
2001/12/25日經BP社報道

「只要銷售個人電腦,就得向我們繳納版權補償金」--歐洲版權管理團體開始向個人電腦製造商提出了這樣的要求。首先發難的是德國。目前個人電腦製造商與版權管理團體之間已經開始就版權補償金(版權補償金)制度問題展開磋商。

「德國的最終結果必將輻射到歐洲各國」。版權團體所主張的補償金,換算成日元,每台個人電腦都在5000日元以上,這決不是一筆小數字。因此不管結果如何,今後的個人電腦開發就必須考慮補償金問題了。

版權補償金製度廣泛應用於以複製音樂與影像為主要目的的AV(音頻視頻)產品及存儲介質領域。它從產品與存儲介質的開發廠商那裡徵收版權補償金,分配給版權擁有者。在日本國內,MD錄音機、數字式錄像機等就是其中的代表。

目 前發端於歐洲的爭論之所以與以往大不相同,其原因就在於徵收對像從產品及存儲介質擴大到了專用產品,甚至擴大到了通用產品。畢竟個人電腦是通用產品中的代 表,如果也成為徵收版權補償金的對象的話,極有可能引發強烈的連鎖反應。甚至很有可能會發展成為不論專用還是通用,只要是具有作品複製功能的幾乎所有的數 字設備與存儲介質,通通都得繳納版權補償金。實際上,據說在歐洲私下裡已經普遍將移動電話指定為需繳版權補償金的對象。

歐洲熱衷,美國冷淡

2001年11月20日至21日,知識產權國際研討會「SOFTIC Symposium2001」在東京的一家酒店召開。在有關版權的分組討論會上,來自日本、美國、歐洲的與會者就對通用產品導入版權補償金製度展開了廣泛的討論。

個 人電腦所具備的錄音、錄像複製功能非常強大。單從功能上來看,說它與專用AV產品相差無幾並不過分。不過,大多數購買電腦者使用的僅僅是文字處理、表格計 算、電子郵件也是事實。難道連這種用戶也要徵收版權補償金嗎?正因為是通用性極高的產品,因此到目前為止個人電腦的定位一直非常模糊。

圍繞個人電腦等通用產品的版權補償金製度,歐洲與美國表現各不相同。這一點充分體現在此次的國際研討會上。

歐 洲的態度非常明確,那就是要對所有數字產品徵收版權補償金。而美國則希望建立直接從用戶那裡徵收作品使用費的體制。也就是採用將密碼、電子水印等安全技術 與網絡技術相結合的版權管理系統。即版權擁有者根據使用狀況和使用形態制定適當的價格,然後向用戶徵收。對版權擁有者來說,這是一種能獲得更大利益的思 路。

在美國在線時代華納公司負責知識產權相關業務的Shira Perlmutter(Vice President and Associate General Counsel,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lcy)指出,導入版權管理系統將使徵收版權補償金的版權管理團體的作用「發生革命性變化」,「版權擁有者可以自己管理作品,徵收使用費。比起版權 補償金製度,這種方式應該能得到更實在的利益。同時還可以加強版權管理業務的競爭,使曖昧的權利分配更加明晰。或許將來就沒有必要再通過管理機構進行統一 管理了」。

版權補償金製度可能會削弱開發熱情

可以說,美國的這種做法與歐洲通過版權補償金製度間接徵收作品使用費的思路已形成對立之勢。其實,就是在歐洲,是否對通用產品採取版權補償金製度也還存在著兩種不同意見。

其 代表性事件就是2001年5月歐盟(EU)採用的歐洲版權法令。其中規定了歐洲對私自複製電子作品的對策。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University of Amsterdam)Bernt Hugerholtz教授指出,該指令第5條第2款中提到的版權補償金製度表述含糊,「選擇什麼樣的產品和存儲介質做為版權補償金的對象呢?這一點法令中 並沒有具體的表述。如果說也硬要把通用產品包括在內的話,那麼到底該由誰向誰支付多少版權補償金呢?這不能由版權管理團體指定徵收的對象,而應該由法院和 立法機構來決定。」

在比利時法律事務所擔任律師的Thomas Vinje更是對該條文嚴加指責,「版權法令自相矛盾。既支持版權補償金製度,又說如果有(通過版權管理系統)直接徵收的有效技術性解決方法,則應該削減版權補償金。簡直就是八面玲瓏!」

這位律師擔心,像這樣模稜兩可的解決辦法會對技術開發帶來影響,為將來埋下隱患。「如果必須支付版權補償金的話,開發商可能會喪失進行技術開發的動力。他們可能會想『只要繳納了版權補償金,不用什麼新技術也無妨』」。

版權制度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關頭

目前全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版權補償金製度與版權管理系統的使用狀況混亂不堪,今後這將成為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很可能會出現『儘管使用了版權管理系統,還會再徵收版權補償金』的現象,這一點兒也不足為奇」(上智大學 法學部教授小泉直樹)。

儘管面臨如此之多的問題,在德國佔上風的還是開始實施對個人電腦徵收版權補償金的意見。而對其他國家的版權擁有者而言,面臨的選擇是,「是選擇不知何時才能進入實用階段的版權管理系統呢,還是選擇有許多課題但實際上容易執行的版權補償金製度呢」。

「版權法是積累了眾多文獻和案例的結果,過於複雜,因此有必要重新調整」,日本律師岡村久道指出。版權補償金也好、技術也好,不論選擇哪種解決方案,總之現在已經到了必須修改不斷用舊制度拼湊起來的版權制度的最後關頭了。(記者:高橋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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